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403号
原告大***装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芳茗园**。
法定代表人刘建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楠,系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杰,系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代理人张运志,系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佳领,系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2007560868798,,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利巷****
法定代表人韩晶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世俊,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系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大连嘉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三十里堡街道三道湾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艳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装饰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嘉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大连嘉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原告申请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作成
人民陪审员 高金强
人民陪审员 郭 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呈昆
书记员滕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