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宏伟市政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动力支公司与某某、哈尔滨宏伟市政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松北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11民初2540号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动力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开发新区**进分区**号**栋**层**号。
负责人:刘刻,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云,女,职务法律顾问。
被告:***,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哈尔滨宏伟市政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区乐业镇北区乐业镇。
负责人:陈福军,职务经理。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动力支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宏伟市政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松北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动力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晓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鸿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