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威特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河某某管业有限公司、河南格威特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279号之一 申请人河***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00号2号楼1**15层1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0559038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申请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格威特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总部企业基地3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47613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航兴路与长空路东南角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6200046Q。 法定代表人曾庆成。 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豫0191财保279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格威特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十三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