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格威特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2830号
原告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00号2号楼1**15层15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格威特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总部企业基地30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航兴路与长空路东南角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曾庆成。
原告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格威特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