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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格威特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2830号 原告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00号2号楼1**15层15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格威特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总部企业基地30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航兴路与长空路东南角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曾庆成。 原告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格威特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毅嘉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