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552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格威特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航兴路与长空路东南角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47613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31803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河南格威特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豫0184民初44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将被执行人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新郑双湖水务有限公司70%股权转让给河南格威特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新郑双湖水务有限公司70%股权股东变更登记为河南格威特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河淼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