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佳兆业地产(本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5民终5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西环路市场大厦22号3层308A-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兆业地产(本溪)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龙威路1-15栋11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佳兆业地产(本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0504民初4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朱 飞 审 判 员 于 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萱 书 记 员 回 娜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