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新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民初2416号 原告: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478929247,住所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西环路市场大厦22号3层308A-11。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大连新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9845223Q,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新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