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住房和城市建筑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271号 原告: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西环路市场大厦22号3层308A-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4789292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住房和城市建筑管理局,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汇贤园4号管委会办公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00422412208A。 原告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住房和城市建筑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于2022年2月7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交纳,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