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终23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3日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领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西环路市场大厦22号3层308A-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第三人:***,男,1950年4月17日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大连)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然然,***师(大连)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建筑园林”)、原审第三人***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1民初10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之诉,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古建筑园林名下,经庭审所查,古建筑园林对***占有70%的房产份额予以认可,对此,上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为请求确认其作为共有人对***分得案涉财产享有相应的份额,对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理由如下: 一、案涉房屋的相关权益为***与案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与案外人***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时约定,房产四处,1300平方米全归***所有,即使对前述约定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或有生效判决确定所有权,但对于***所应享有登记在古建筑园林名下的案涉房产占有70%的份额已为不争事实,换言之,***与***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未办理物权登记,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下,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未进行实际分割,仍属于***与***二人共有。 二、***虽然在未完全享有案涉房屋产权的情况下作出将其享有份额登记在***名下,不必然即可认定***的意思表示属于无效,***将属于其的财产权益让渡于***,只要没有侵犯他人利益,亦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 此外,对于***在案涉房屋占地范围内是否存在其自建的无证建筑而被确定在古建筑园林与***补偿标的范围内亦应注意甄别。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1民初109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钱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