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辽08民终17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现住大石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石桥市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西环路市场大厦22号3层308A-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3)辽0882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3)辽0882民初1729号判决书,请求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没有尊重事实,上诉人与其他工友一起到佰亿大公馆工作,也不是一个人行为,同时还有其他同事,再者,上诉人受伤时,同样有一起工作的工友,再者,在工作期间,一直由被上诉人支付工资,由被上诉人支配工作,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3)辽0882民初1729号判决书,请求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发回重审。 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予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28日被告大连市古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大石桥市佰亿大公馆小区道路景观及绿化施工项目转包给案外人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体现竣工日期为2020年5月30日。2020年6月初,原告被他人介绍到大石桥市佰亿大公馆工地从事围墙、地下车库喷漆工作。其工资报酬由**支付。原告与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在该工地干活受伤,入大石桥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天。原告为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宜,于2021年11月25日到大石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大劳人仲第2021820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原告虽然提供姓名***佰亿大公馆通行证复印件和证人***、***在仲裁委的庭审证言,但是该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的主张不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应确定劳动关系的条件,本院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综合考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支付劳动报酬的习惯等因素予以确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将其承包的佰亿大公馆小区道路景观及绿化施工项目转包给案外人,上诉人经他人介绍到该工地工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受被上诉人公司的管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劳动报酬是由被上诉人发放,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上诉人诉请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娣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