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执298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衡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马燕明。
被执行人: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石传远。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车辆车籍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 涛
审判员 梁 军
审判员 于晓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高思遐
书记员花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