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衡意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衡意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官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举证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举 证 通 知 书

(2021)辽0293民初442号

大连衡意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衡意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官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1年3月16日届满。(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写明:你方与大连官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确定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1年3月16日届满,本院予以准许。)你方应当在该期限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