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2民初1281号
原告:大连衡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川甸街28号-4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2002418339271。
法定代表人:马燕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永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长兴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8731861X1。
法定代表人:孙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0711364952。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然然,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1811039891。
原告大连衡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长兴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原告大连衡意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衡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孔晓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