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衡意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衡意建设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执1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连衡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马燕明。
被执行人: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剑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12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934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远立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苏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