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衡意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衡意建设有限公司、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执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衡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马燕明。
被执行人: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剑光。
本院在执行(2021)辽0212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大连衡意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高新园区广源热力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0934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远立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