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3民初3755号
原告:四川中骄佳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滨江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1RM2M9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创,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女,汉族,1989年8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镇原县。
原告四川中骄佳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中骄佳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骄佳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骄佳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6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中骄佳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强 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