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提 供 被 执 行 人 财 产 状 况 通 知 书
(2022)川0503执保375号
四川中骄佳源实业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申请本院执行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通知你/你单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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