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1059号之四
申请人:大连市甘井子区红亿建筑机械商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大连市甘井子区红亿建筑机械商行因与被申请人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曾经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8557.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2)辽0211民初1059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8557.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此后,申请人又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大连青泥洼支行账户2120********、交通银行大连分行账户2120********内存款1341888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辽0211民初1059号之二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大连青泥洼支行账户2120********、交通银行大连分行账户2120********内存款1341888元。申请人又申请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担保账户:辽宁省二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2120××××960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158557.36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辽0211民初1059号之三号民事裁定。依法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担保账户:辽宁省二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2120××××960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158557.36元。现申请人大连市甘井子区红亿建筑机械商行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担保账户辽宁省二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2120××××9604以及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的查封和冻结,同时解除为申请人作为担保的案外人所有的房屋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解除(2022)辽0211民初1059号之一、之二、之三号民事裁定书中所作出的查封保全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名下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东峦街6E号2**30跃31层5号的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大连青泥洼支行账户2120********、交通银行大连分行账户2120********内存款1341888元的查封、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担保账户:辽宁省二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2120××××960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158557.36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