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1059号之三
申请人:大连市甘井子区红亿建筑机械商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大连市甘井子区红亿建筑机械商行因与被申请人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曾经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8557.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2)辽0211民初1059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8557.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担保账户:辽宁省二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2120××××960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158557.36元。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担保账户:辽宁省二安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2120××××960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158557.3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