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黑1281民初1488号 原告: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给付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类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收50%罚息计算);2.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安达市工业开发区。工程在2020年7月完工。2021年9月双方达成工程款结算协议,约定了具体付款日期。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收到了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200,000元承兑汇票、2022年1月24日,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425,750元,剩余100,000元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一直未给付,后经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辩称,1.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与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黑龙江京盛华危险废弃物资源化集中处置项目70t/d焚烧处置工程的设备安装工程款已经结清。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工伤事件,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此支付了100,000元,根据双方合同15.3条约定,该赔偿款应当由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故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100,000元与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支付的工伤赔偿款予以抵销,款项已经全部结清;2.如果存在未结清款项,应当自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损失。《补充协议》签订后,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认为已经结清了款项,不存在拖欠款项的故意,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尚有款项仍未结清的,应当催告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履行;3.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不应当承担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律师费。本案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需负担律师费,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承担律师费缺乏请求权基础;本案中款项已经全部结清,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不存在违约,亦无需承担违约赔偿,恳请法院驳回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与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黑龙江京盛华危险废弃物资源化集中处置项目70t/d焚烧处置工程设备的安装合同》,合同总价款1,800,000元,2021年9月,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与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就项目结算达成协议并约定:原合同剩余款项325,750元,加上增补的400,000元,合计725,750元,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给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拟9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2年3月21日,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向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书面询证函,复核账目,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尚欠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25,750元。2021年10月16日,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给付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000元的承兑汇票,2022年1月24日,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给付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25,750元,尚欠工程款100,000元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是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应否给付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对尚欠工程款100,000元无异议,但认为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工伤事件,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已支付工伤赔偿款100,000元,此款应与尚欠的工程款相抵销,双方款项已经全部结清。关于***工伤事件赔偿事宜,安达市人民法院已作出(2018)黑1281民初2696号民事调解书,其赔偿主体为大连金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支付的工伤赔偿款与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关,不能抵销尚欠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应给付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并应从逾期付款之日,即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给付利息。 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应否承担律师费。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中举证了律师委托合同及法律服务费票据7,000元,要求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承担该项费用。因双方未对律师费用进行约定,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应给付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大连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浙江物华天宝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韩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