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宝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民初6387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女。 被告:大连宝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宝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宝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2,58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自愿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大连宝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2,58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