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11民初4269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桂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化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桂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现大连桂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在本院主持调解下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同时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化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化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交通银行大连甘井子支行,账号:212060020018000929900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廷山
书记员 郝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