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11民初426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大连桂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大连化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桂元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大连化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化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化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廷山
书记员 郝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