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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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辽0214执恢118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化建建设有限公司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21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连化建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大连化建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人民币108万元,此款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尾款、利息、***行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收到上述款项后,请求普兰店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房产的查封。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收到和解款项108万元。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和解后,和解款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了实现,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热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214民初43号民事属于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员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裁定终结执行;
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