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煤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煤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中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执392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煤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万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洪文,系辽宁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中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华乐街澳景园**半地下公建)。
法定代表人:滕永凯,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大连煤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大连中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7月13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大连中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高消费行为。同时,本院采取网络查控、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中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信息、动产、不动产登记信息、股息红利、保险等投资性财产收益信息等财产情况,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9日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宝成
审 判 员  马 军
代理审判员  崔小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