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煤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煤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中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执39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煤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万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洪文,系辽宁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中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华乐街澳景园**半地下公建)。
法定代表人:滕永凯,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2民终2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中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1486415元的银行存款及其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或查封、扣押、处分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宝成
审 判 员  马 军
代理审判员  崔小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