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7民特11号
申请人:大连天禄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月领,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大连天禄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大连天禄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天禄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大连天禄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大连天禄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于宏伟
审判员***
审判员王广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田稷
书记员任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