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3财保305号
申请人:山东鸿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悦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053439412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天禄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成义街10号1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6424083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天禄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天禄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