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城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金盛铝业(廊坊)有限公司与大连城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028民初1380号
原告金盛铝业(廊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31986436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大连城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3163875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盛铝业(廊坊)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城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盛铝业(廊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