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7872号
原告:大连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洞庭路1号自贸大厦7层3976室。
法定代表人:张新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芥华,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
原告大连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大连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