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163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洞庭路1号自贸大厦7层3976室。
被执行人**丰,男,1952年9月1日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2020)辽02民终7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丰应付申请人大连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000元及利息。本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丰发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合议庭决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2民终7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子木
审 判 员 田 艳
代理审判员 王冉雨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蔡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