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13执异312号
异议人:***,女,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学工街*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七里村。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大连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金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一、大连松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7日前给付大连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7万元,余款759,734元于2010年3月7日前给付;大连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所建“翰林壹品”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正在恢复执行过程中。
另查,2019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将本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异议人。同年8月26日,本院询问了被执行人的原总经理***,其表示已知晓申请执行人已将债权转让给异议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将本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了异议人,现异议人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异议人***为(2019)辽0213执恢57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姜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