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加一(大连)金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00707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学工街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加一(大连)金属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普湾新区炮台镇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加一(大连)金属有限公司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加一(大连)金属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我院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1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有就该案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江
审判员***
执行员*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