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民初70号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居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
经营者:**。
被申请人: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居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居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共计40万元。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居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金额共计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