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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居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民初70号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居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 经营者:**。 被申请人: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居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居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共计40万元。并提供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居房产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金额共计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