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96号
原告: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霍城垦区大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伊东工业园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庆华集团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附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庆华集团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左 雷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