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204执469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某医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辽0204民初95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某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某医院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某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某医院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某甲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432.0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