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578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现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大连大众联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怡宁路3号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987389P。
法定代表人:卢新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江汉油田向阳路建新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616204212E。
法定代表人:朱想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前云村望山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4968165R。
法定代表人:朱建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四:周剑,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与被告大连大众联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周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并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于2022年1月18日向**送达了《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诉讼费专用)》,**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庄江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