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众联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金石滩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62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大众联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怡宁路3号4-1-1号。
法定代表人:卢新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金石滩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凯。
原告大连大众联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石滩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2021)辽0291民初628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大连金石滩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6,062元。现申请人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金石滩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6,06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邹凤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燕妮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