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执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大众联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怡宁路3号4-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2年6月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大连大众联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物权保护纠纷执行一案,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22)辽02民终6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3年1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处分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那 函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田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