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大众联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怡宁路3号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987389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辽宁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芸,辽宁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3044147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大众联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0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988915元及停工损失、违约金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规定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股权、收益保险等财产线索。
2022年6月16日对其名下车辆共计9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因均属于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两个账户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因账户内无钱款,暂时无法处置。同日向大连大和中盛破产清算组下达对被执行人在大连大和中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予以冻结,期限为三年,因该公司破产程序未结束,暂时无法处置。
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也未发现财产线索。
本院将执行情况与申请执行人做了沟通,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时再重新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发起财产调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长 ***
执行员 边 楚
执行员 马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