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203民初5036号
原告:***,女,1972年4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闯,辽宁诚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船巷11号。
法定代表人:吕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平,辽宁恩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与被告大连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闯、被告农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本金8万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从2020年5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24日,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预算员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拖欠原告的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5月2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截止到2019年5月24日尚欠原告工资8万元,经双方协商约定2020年5月24日前全部还清”。***并未履行。此外,***所欠原告的工资是在其挂靠在被告农垦公司名下承揽工程所欠,因此农垦公司应当对***所欠原告的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农垦公司辩称,农垦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农垦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劳动法律关系,是本案的另一被告***雇佣的原告,其所有的工资也均由***发放,与本案的被告农垦公司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根据原告诉称是***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是原告与***之间存在着法律关系。另外,原告向本案被告农垦公司提起权利主张,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综上恳请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针对被告农垦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4年3月起雇佣原告***工作。2019年5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截止2019年5月24日,本人***尚欠***工资8万元,经双方协商,约定2020年5月24日前全部还清。
2021年4月30日,原告向大连市西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西劳人仲不字(2021)第8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银行流水、欠条、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均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劳务合同系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受被告***雇佣,向***提供劳务,***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劳务费8万元并承诺于2020年5月24日前付清,***逾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8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农垦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与被告农垦公司并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原告主张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农垦公司主张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因被告***承诺于2020年5月24日前还清欠款,诉讼时效应当自2020年5月25日起开始计算,至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之日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故被告农垦公司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适用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送达费260元,合计20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间为两年。
审 判 长 王殿刚
人民陪审员 张丽英
人民陪审员 关 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韩 烨
书 记 员 于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