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81民初6842号
原告:***,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延利,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
被告:大连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船巷**。
营业执照:912102001184458574。
法定代表人:吕永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连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曲伟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铖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