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执24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西岗区新船巷11号。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大连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03民初5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未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烈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赵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