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执保238号之二
申请人:**。
被申请人:***、营口渤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营口渤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辽0804民初3296-1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额等)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忠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