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渤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民初3296号
原告:**,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然,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告:营口渤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海东办事处东丰社区G202辽南大街中段金屯桥北。
法定代表人:王井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夕,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营口渤海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5元,减半收取14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邢 瑞
人民陪审员  孟丽丽
人民陪审员  吕良贵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洪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