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民申29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阁里**栋*****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健敏,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光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利巷*号***室。
法定代表人:王希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年服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光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机电公司)、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电力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终3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老年服务公司申请再审称,1、其虽与光明机电公司签订国两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光明机电公司承建案涉变电所安装及电力外网工程,但事后其发现签订该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及该公司在原审诉讼的代理人涉嫌伪造公司公章,因此,其与光明机电公司无合同关系。2、该公司为其承建的电气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未按双方合同约定和图纸要求施工,使用的零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案涉变压器无法带动施工现场的400KW电机,致使其与案外人公司签订的《地热井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给其造成损失。案涉工程虽经司法鉴定,但司法鉴定意见未按其申请事项鉴定,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其诉讼要求光明机电公司对其工程质量缺陷采取修复措施并予以赔偿应予支持。案涉工程虽经验收,但整个过程均系光明机电公司一手操作,其并不知情,对于验收合格的报告其不认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老年服务公司所诉要求光明机电公司对案涉变压器进行返工修复问题。因光明机电公司所承建的案涉变电所及电力外网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国网大连电力公司亦对该工程审核备案,确认“合格”。国网电力大连公司对**老年服务公司现场送电,结果显示“送电成功”,客户意见“非常满意”。**老年服务公司在该电力工程投入使用过程中,发生案涉变压器无法带动施工现场的400KW电机,致使钻井无法正常作业问题。原审经**老年服务公司申请,由法院委托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变压器容量是否达标及400KW电机无法启动原因和修复方案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老年服务公司的变电所及电力外网工程是按照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的630KVA施工,电容量能达到630KVA;2、电容量能达到630KVA;3、630KVA变压器无法带动施工现场的400KW电机的原因是电机的启动电流最大值为1840A,超过了继电保护定值,断路器动作断电。因此,根据该鉴定意见,造成400KW电机不能正常运行的原因是电机启动电流超过了继电保护定值所致。而继电保护定值是由电力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电气设备参数和大连供电公司《继电保护电气设备参数管理规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继电保护整定计算规范》严格计算设定的。纵观案涉用电工程,从申请安装到竣工验收均未有资料显示涉案变压器下端配有400KW电机,无据认定继电保护值整定差错。并且在双方的合同或协议中并未对带动钻井用的400KW电机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原审依据上述事实认定**老年服务公司以案涉变压器无法带动钻井用的400KW电机为由要求光明机电公司修理、重作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据此判决驳回**老年服务公司要求光明机电公司返工修复案涉10KV(1260KVA)变电所安装工程及电力外网工程并使之符合合同及设计要求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老年服务公司提出“案涉工程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及设计图纸规定的品牌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光明机电公司应予修复”的申请再审理由,因案涉工程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及图纸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不存在**老年服务公司所诉情形,能够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老年服务公司的此点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老年服务公司提出“其已提供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用以证明光明机电公司与其签订的案涉合同加盖的公章系伪造,原审诉讼程序违法”等申请再审理由,因**老年服务公司所称的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行为并没有具体的涉案人员,且未提供该案件已完结的生效法律文书,其所称的再审理由与本案争议没有关联性。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老年服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年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关鹿凝
审判员 姜 峰
审判员 王颖姝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