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光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大连光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老年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91民初1150号
原告:大连光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利巷1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希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涛,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雪峰,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惠街5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亚晶,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娟,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光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机电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光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连光明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彩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徐佳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