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2民初1983号
原告**,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代理人李亚范(系原告之妻),女,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利巷****。
法定代表人王希建。
被告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实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磊磊
人民陪审员 李严军
人民陪审员 盛 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