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辽0291民初6136号
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业彤,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希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海波,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住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
第三人: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志刚,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与被告大***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机电公司)、第三人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集团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业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海波、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服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工修复案涉10KV(1260KVA)变电所安装工程及电力外网工程并使之符合合同及设计要求;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5年12月末、2016年3月11日签订《协议书》及《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位于开发区20号小区的10KV(1260KVA)变电所安装工程及电力外网工程发包给被告进行施工,被告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施工,并在施工完毕后将案涉工程交付原告使用。工程交付后,原告在进行小区钻井作业时发现,被告安装的电力设备根本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10KV(1260KVA),导致无法带动钻井设备施工。原告因无法正常使用,多次找被告交涉,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装10KV的电力设备。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故诉至法院,同时原告保留因该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向被告主张权利。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案涉工程设计图由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根据供电局供电方案出具,被告根据设计图购买设备并负责安装,供应设备的厂家资质均由供电局审核备案,工程施工中期及竣工后亦由电力集团公司进行审核、检测、验收,被告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至于工程完工后的二次配出与被告无关。因为原告申请的是居民用电,设计图亦未显示有400KW电机,所以电机启动电流超出变压器所能负载的电流引起跳闸,与被告没有关系。
第三人述称,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检测分公司是负责大连电网用户工程继电保护专业的验收、定检试验单位之一,其中一项职责就是负责所承接的工程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报送的66千伏及以下变电一次设备和线路设计参数、实测参数的整理及整定计算工作。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是保证继电保护装置正确动作的重要环节,由检测分公司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纸、设备参数及《大连供电公司继电保护电气设备参数管理规定》,按照《国家电网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技术规范》严格计算设定。**服务公司用电工程施工图纸没有标注变压器下端装有大型电机,现场实测时亦未提出需要带动400KW电机钻井的问题,所以继电保护定值的设定是符合要求的。因为400KW电机的启动时间长、电流大,超过了继电保护整定值,所以会引起案涉变压器上端保护装置动作开关跳闸,钻井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如果想解决这个问题,甲方或施工方需要重新提供设备参数,重新整定计算保护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提供的《协议书》、《工程施工合同》、**服务公司外网工程及变电所图纸、《授权委托书》、专用收款收据、《关于**老年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函的回复函》,被告提供的《供电方案审批单》、《图纸汇审单》、《接入系统工程图纸审核结果通知单》、《继电保护检验报告》、电流互感器检定证书、ZN63A(VS1)户内高压真空断路器检验报告、户内金属铠装移开式开关柜产品合格证、**服务公司用电工程施工设计说明书及主要设备材料表、**服务公司高低压外网图纸,本院依被告申请调取的**服务公司用电档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291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人提供的《国家电网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技术规范》、《辽宁电力系统电气设备参数管理规程》(Q/GDW22-1020-2011)、大连供电公司《继电保护电气设备参数管理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据此认定如下事实:
2014年8月8日,原告**服务公司(合同甲方)与案外人大连克莱德保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克莱德保机电公司,合同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位于开发区20号小区20-1号变电所安装工程,工期52天(备注:具体日期待甲方另行通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135万元,同时约定了结算付款办法、管理与验收及违约责任等。该合同未实际履行。
2015年12月,原告**服务公司(合同甲方)与被告光明机电公司(合同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位于开发区20号小区20-1号变电所安装工程,原告与案外人克莱德保机电公司于2014年8月8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除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外,其余的继续执行,合同价款及房屋抵顶工程款以本协议为准,同时约定乙方须按施工图设计施工,保证质量,并保证于2016年4月30日前送电。
2016年3月11日,原告**服务公司(合同甲方)与被告光明机电公司(合同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位于大连开发区20号小区的电力外网工程,工期为2016年3月11日至同年4月30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为35万元,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单位相关手续费、验收费、电业局审批费。合同第八条”工程管理与验收”载明:1、在工程预算中明确所用主材的品牌。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备案书、检验报告的品质证明原件,符合并满足设计、供电局验收、甲方使用等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预算书、规划部门、供电部门审图意见作为合同附件;2、按《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和施工图设计要求进行,乙方负责工程报验工作;3、乙方承诺按设计图纸施工,在设计图纸范围内承诺不主动加签;4、其他事项参照政府行业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工程质量标准”载明:完成图纸及工程量的清单内容,且能够满足发包人的正常使用,并且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2016年3月21日,原告**服务公司向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下称国网大连供电公司)提交《新、增装用电申请单》,载明:行业类别为提供住宿的社会福利,电源数量为单电源,电压等级为10KV,主要用电分类为居民用电,申请容量为1260KVA,用电设备为变压器,单台容量为630KVA,台数为2台,合计容量为1260KVA。2016年3月31日,供电公司经过现场勘察,确定了供电方案,并对原告进行书面答复。同日,原告按答复意见要求,将案涉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工程试验等单位资质报国网大连供电公司审核备案,该公司经审核确认以上单位资质”合格”。
2016年4月7日,国网大连供电公司对案涉受电工程图纸进行了审核,审核结果:设计符合供电方案要求,可以按图施工。2016年4月7日至15日,国网大连供电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中间检查,检查意见:该工程施工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2016年4月26日,电力集团公司检测分公司对受电工程继电保护等项目进行验收。竣工检验总体结论:验收合格。2016年5月10日,国网大连供电公司对原告现场送电,结果显示:送电成功;客户(原告)意见:非常满意。
2011年10月30日,辽宁电力有限公司发布《辽宁电力系统电气设备参数管理规程》(Q/GDW22-1020-2011)。该规程规定,凡接入辽宁电网运行的电气设备无论其所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必须具有完整的参数及图纸资料;各级参数管理部门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做好参数测试、建档和应用等管理工作;辽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是辽宁电网参数管理部门;110KV及以下电力系统的参数由各供电公司统一归口管理,参数管理的范围原则上与本级调度指挥的范围相同,各单位可参照本规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据此,大连供电公司制定了《继电保护电气设备参数管理规定》,明确变电检修室(保护专业)为大连电网继电保护设备参数的主管部门,负责大连电网继电保护设备参数的管理、指导、检测、考核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各施工单位收集整理及报送的66千伏及以下变电一次设备及线路设计参数、实测参数的搜集、整理和建档工作等。参数管理工作流程:1、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工程投运三个月前(改建、扩建工程提前一个月)搜集完电气设备有关参数及相关资料,并上报变电检修室(保护专业);2、变电检修室(保护专业)按照建设单位上报的设备参数进行整理,建立设备参数档案;保护整定计算部门进行设计参数计算,并进行整定计算,制作定值通知单;设备安装施工完成后,进行电气参数实测工作。涉案变电所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及检测由大连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检测分公司完成。
另查明,2016年4月16日,原告与案外人大庆市红岗区金泰钻井有限公司签订《地热井施工合同》,约定工期5个月,自2016年5月15日至同年10月15日。因涉案变压器无法带动施工现场的400KW电机,致钻井作业无法正常进行,案外人大庆市红岗区金泰钻井有限公司将本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本院经审理,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辽0291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认为涉案变压器满足容量要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评析如下: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变压器容量是否达标及400KW电机无法启动原因和修复方案进行司法鉴定。本院通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7年2月15日,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工鉴字[2016]GC第JD154号]),鉴定意见为:1、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年服务有限公司的变电所及电力外网工程是按照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的630KVA施工,电容量能达到630KVA;2、电容量能达到630KVA;3、630KVA变压器无法带动施工现场的400KW电机的原因是电机的启动电流最大值为1840A,超过了继电保护定值,断路器动作断电。依据变压器和电机的技术参数以及测量结果建议修复方案如下:由于400KW电机启动电流过大且时间较长,无法躲过目前继电保护系统的设定值,导致断路器动作。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向相关的电力部门申请在满足相关规定条件下在施工期间更改继电保护定值,以躲过电机启动期间的较大的启动电流。待电机启动后,电机的稳定运行电流将下降到其额定电流713A左右,而630KVA的变压器的额定电流为909.3A,可以满足400KW电机稳定运行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400KW电机的启动电流较大,时间持续在几分钟甚至更高,在电机启动阶段,冲击电流对630KVA变压器和电网将造成一定的冲击,需要逐渐增加保护设定值和保护延时,直到400KW电机能够启动并得到稳定运行。原告对该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提供鉴定现场录像资料,认为鉴定人员未能尽到职责,鉴定结论模糊。但在前述关联案件【(2017)辽0291民初3155号】的审理中,原告却将该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方证据出示,用以证明涉案变压器容量达标,法院亦据此认定了相关事实。故本案鉴定过程虽有瑕疵,但并不影响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据此对涉案变电所和电力外网工程符合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电容量达到630KVA,以及涉案变压器无法带动施工现场400KW电机的原因是电机的启动电流超过了继电保护定值,断路器动作断电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工修复案涉10KV变电所安装工程及电力外网工程系基于涉案变压器无法带动施工现场的400KW电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造成400KW电机不能正常运行的原因是电机启动电流超过了继电保护定值,而继电保护定值是由电力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电气设备参数和大连供电公司《继电保护电气设备参数管理规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继电保护整定计算规范》严格计算设定的。综观案涉用电工程,从申请安装到竣工验收均未有资料显示涉案变压器下端配有400KW电机,无据认定继电保护值整定差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返工修复案涉10KV(1260KVA)变电所安装工程及电力外网工程并使之符合合同及设计要求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老年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妮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松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的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