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易县易阳元街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
上诉人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4民初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从未与白保定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不适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阜平县人民法院未依法向上诉人送达被上诉人白保定在立案阶段提交的证据,依据阜平县法院提到的白保定提交的证据,上诉人没有委托刘某签订过任何合同或协议,不存在在《主体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加盖上诉人公章的情形和事实,涉嫌他人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请求撤销原审人民法院(2019)冀0627民初66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易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将他人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的犯罪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白保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所提交的《主体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载明:发包方(甲方)为上诉人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为被上诉人白保定;工程名称为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天生桥镇西下关村领袖小院项目,工程地点在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天生桥镇西下关村;合同的甲方盖有“河北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合同的乙方有白保定签字。并提交了《结算单》、《施工承诺书》等证据。根据被上诉人*保定的诉讼请求及上述证据,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的工程地点位于河北省阜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保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是否委托刘某签字及加盖印章的真实性,不属于本程序阶段审查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人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苗壮壮
书记员***